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(試行)》,規定旨在健全用人機制,滿足機關吸引和使用優秀人才的需求,提高公務員隊伍專業化水平。 聘任制公務員的定義: 規定所稱聘任制公務員,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、依法履行公職、納入國家行政編制、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。 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 機關聘任公務員,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。聘任為領導職務的,應當是專業性較強的職位。同時應當制定職位設置與招聘工作方案,包括聘任事由、編制使用情況、擬聘職位及名額、資格條件、待遇、聘期、招聘方式、程序等內容。 應按照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方面,規定指出,應當按照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與所聘公務員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,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,由聘任機關根據工作任務和目標與擬聘任公務員協商確定。首次簽訂聘任合同的,可以約定一個月至六個月的試用期。 考核結果作為工資、獎勵等依據 對聘任制公務員的日常管理,聘任機關根據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,依據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務員的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,重點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確定的工作任務情況。考核結果作為聘任制公務員獲得工資、獎勵等的依據。 符合條件可轉為委任制公務員 對在專業性較強的職位上表現突出、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、工作長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務員,聘期滿五年,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結果為優秀的,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轉為委任制公務員。 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(試行)》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。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來源:新華社


















